法律分析:1.加计抵减10%*: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加计抵减15%*: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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