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有其负面影响,主要包括:第一,冲击正规职业。派遣工的待遇和用工成本上往往低于正规工,用工单位出于规避对正规工的雇主义务、降低用工成本的动机,会作出尽量减少正规工数量,大量使用派遣工的选择,特别是在以往使用正式工的主业岗位、核心岗位、常年性岗位实行劳务派遣,就会减少用工单位对正式工的需求,从而对正规就业造成冲击;第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具有短期化和流动率高的特点,随着劳务派遣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宽,加剧了劳务关系的短期化,使劳动者就业更加不稳定。过多使用派遣工,派遣工就业安全感不足,会影响职业安定。而且,劳务派遣不利于人力资本投资和劳动力素质提高,劳务派遣的范围过宽,特别是在主业、核心、常年性岗位实行劳务派遣,企业将难以保持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第三,回归旧*。劳务派遣在实践中使劳动制度改革中已经消除的旧机制得以回归。《劳动法》实施后,由于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国家取消了企业的临时工制度。而现阶段的劳务派遣,其适用范围已不限于边缘性岗位、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于是,在核心岗位、主业岗位、常年性岗位并存着派遣工和正式员工,使派遣工也成为劳动待遇低于正式员工的一种身份。这实际上回归到了原来的临时工制度。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