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营业税改征*(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和*,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计算规则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专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可按*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可按*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可按*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也可按*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可扣除销售额。
税率档次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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