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下列情况可以启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开发商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房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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