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涉及的标的、对象和成果不是合同书本身,也不是合同书中约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合同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仅仅是一种纸质载体,真正的合同成果和合同对象、标的是其中体现的对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标准、环境影响,对大气、土壤、水流中的化学物质和非化学物质等技术问题提出的技术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等技术咨询意见。这些都是典型的技术咨询的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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