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产品特色
两年一返还快速见收益
交费期间短完成累积快
领取到终身次数不封顶
身故有返还一生有保障
保单能分红收益喜上喜
保单可贷款资金更灵活
2、保险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公司按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红利分配
客户有权参与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公司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客户。
客户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客户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如客户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3)其他权益
自动垫交
如果客户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则客户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公司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客户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上述所称“保险合同”包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减额交清
如客户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客户可向公司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身故保险金调整成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两者的较大值确定。而客户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单贷款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同意,客户可凭保险单向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客户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客户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医院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3、投保规则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901》,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个人寿险投保规则(5.02版)》规定为准。
投保年龄:0-65周岁
交费方式:年缴(3年期、5年期)
寿险风险保额为基本保额的0.5倍
4、特殊规定
最低保费*
3年期缴保单最低起保保费3万元;5年期缴保单最低起保保费2万元。
财务核保规定
该险种按照年交保费的20%计入投保人“累计年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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