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自己债权转让给他人的,债权人为第一债权人,次债权人为第二债权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转让的,债权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对次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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