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各位房东注意了,有“红包”。25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确认,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适用普惠性税收减免*,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降低,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未达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4%降为2%,降幅达五成。
月租金未达2000元税负减半
广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适用普惠性税收减免*。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为了便于征管,广州市税务部门对其中按月租金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四税两费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而根据前述普惠性税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减按50%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税负也因此受惠。
税务部门介绍,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后的广州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确实带来了减税效应。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未达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4%降为2%,税负减半;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6%降为4%;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7.9%降为4.295%;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100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由8%降为5.91%。个人出租非住宅月租金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13.7%降为8.35%。
比如说,个人出租住宅租金为3000元的,每个月的税额由3000×6%=180元,降低到3000×4%=120元,减少了60元。而个人出租非住宅(比如商铺)的,减少的税额更多。比如出租商铺租金为40000元的,可减税40000×(13.7%-8.35%)=2140元。
房屋交易*
附加税费也有优惠
房屋交易税费也有所优惠。据悉,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后,随*附征税费减半征收,即城建税由7%减半按3.5%征收、教育费附加由3%减半按1.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由2%减半按1%征收。印花税减半征收,即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由0.5‰减半按0.25‰征收、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由按件5元减半为2.5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普惠性税收减免*,针对的是*附加税费,并非*本身。也就是说,随*附征税费减半征收后,房地产交易中的*及附加,税率由5.6%降低到5.3%。减半的是*附加税费,即“5.6%”中的0.6%部分。不过由于房产证满2年的普通住宅交易免*,因此这个优惠只利好于房产证不满2年的普通住宅交易,以及非普通住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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