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名义借款人一般仅出借名义而不实际使用借款,反而是实际借款人会将涉案款项用于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维持公司的日常经营、支付工程价款等
拓展资料:
1、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2、除非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均参与了借款,对民间借贷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应当由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3、借名借款行为的特点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对司法审判和国家监管形成了挑战。由于相关部门尚未针对“借名借款”行为出台全面、权威、具体的规定,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借名借款中的实际借款人认定问题、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认定问题,以期为债务提供指引。
4、实践中,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可能会在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中明确约定实际借款人,比如约定款项将用于实际借款人的生活消费、资金周转、生产经营活动。借款合同是认定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重要凭据。
5、*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文简称《民法典》)第142条、第466条的规定,结合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进而确认实际借款人。
6、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中的约定虽然是*认定实际借款人身份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民事活动中可能存在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根本没有订立合同、实际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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