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出具人与转账对象不一致 ,以借条上的借款人作为被告。
但要在法庭上出示借款人要求转帐到他人账户的证据。民间借贷案件,先考虑谁是被告,谁签字谁就是被告。具体还要考虑以下情况:
1、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3、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应认定借款关系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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