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方法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保护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三条:参与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参与债券借贷的,应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借入债券的,应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有明确的授权和责任承担机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五条: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约定的履约保障品。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履约保障品市值应满足双方约定条件。
第六条: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债券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七条: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第八条: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债券借贷的成交安排应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及托管银行(以下统称债券结算服务机构)负责债券借贷的结算。
第十条: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当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第十一条: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结算服务机构根据与参与者的事先约定,在债券结算日参与者应付债券不足额时,根据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发起的债券借贷指令,受托按照统一规则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匹配,并达成债券融通的行为。集中债券借贷交易达成后,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将相关结算数据传输至交易平台。
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当确定并公布集中债券借贷业务的可出借债券范围,公布借贷费率、履约保障品范围、折扣率及替换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要求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对上述业务参数进行评估调整。
参与者进行集中债券借贷业务前,应与债券结算服务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履约保障品管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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