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2-06-18 00:57
根据《*专用*使用规定》(2007年1月1日执行)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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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2-06-18 00:57
跨月指的是你开具*的日期,比如2月份开的*,3月份购货方弄丢了或者是不能认证要你重新开具,你就需要把2月份开的那一张作废了,这个不能直接在开票系统中操作的,要你当地税务局开具红字通知单,然后开具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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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2-06-18 00:58
机打**开错了,作废的方法:
进入*开票系统--*查询--找到开错的*--点击“作废”,在*查询中会出现“作废”的字样,机打**作废就完成了。
然后再重新开据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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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2-06-18 00:58
从系统上将这张*作废,在纸质*上加盖作废标记,把纸质*中间的“税务监制章”剪掉,妥善保管就行了。
记住:以后试打*到“查询”里面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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