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应做到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制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争议范围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本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因变更、解除、终止和撤销劳动合同的争议事项;
因辞退、辞职、录用、调动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劳动合同规定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劳动保护,实施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方面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奖励和惩处方面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职工患病、伤残、退(离)休、退职、生育、探亲、死亡等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而产生的争议事项;
因职工技术培训引起的争议事项;
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三条设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隶属公司工会直接领导。
第四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有关劳动争议的群众性调解组织。各部门设立以分工会管辖范围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处理本部门有关劳动争议事项。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
职工代表;
企业行政代表;
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公司行政指定;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指定。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职代会的届期相同。
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公司工会提出并与总经理协商确定,一般为规定为9~13人。调解委员会的公司行政代表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1/3。
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产生。
各部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设3~5人。由部门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兼职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承办争议案件。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熟悉有关法律知识;
熟悉企业管理知识;
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热心服务;
具有做思想*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领导。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处理本公司内发生的有关劳动争议;
安排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与劳动法规,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努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积极支持总经理正确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促进企业生产任务的完成,努力发展生产力;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企业的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职工和企业服务;
做好*、法律咨询工作,特别是做好劳动*,劳动法规工作;
受理本市劳动仲裁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公司有关的案件;受理公司内各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
督促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
及时总结本公司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责:
协助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本部门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督促检查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受理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督促行政和职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
定期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调解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实行争议双方调解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允许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申诉和辩论的原则。
第十一条调解工作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
(2)《企业法》及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制定的与国家和各级*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章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先向职工所在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立即指定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调解结果作详细的记录,对达成的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将调解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备案,同时将全部资料送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统一编号、归档。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将全部资料移送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
第十三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无效时,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调解员在接待当事人申请时,应填写“接待登记表”,并作好记录。
第十四条当事人行政一方的代理人申请调解时,必须具有行政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便函。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应立即征求另一方意见,如另一方同意调解,则记录在案,并告知在两天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如委托代理人,应出具委托(授权)书或授权便函。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在7天内没有答复,又不能上交有关证据材料,或不委托代理人,则视为不愿调解。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应立即告知申请方不受理调解,并作好记录,同时发出调解不成通知书。
第十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选举1~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属其他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至16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劳动仲裁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当事人申请时证据材料不全,可在调解活动中继续提供。
当事人职工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劳动合同;
行政处理决定;
证人的姓名、地址;
应由职工提供的证据材料;
职工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行政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劳动合同;
行政处理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职工的陈述笔录或谈话记录;
行政对职工处理时的审批报告等;
公司行政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接待当事人调解申请时,应作初步审查。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申请人有明确的请求事项;
申请调解的争议在受案范围内;
当事人应具有主体资格;
申请调解的争议应在规定时效内;
申请调解的手续完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均不受理。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接待当事人申请后,应在2天内填写“劳动争议受理审批表”,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主任审批,指定调解员3人(其中一人兼记录员,或另设记录员),确定首席调解员,立即进行调解工作。部门的调解程序可从简。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争议有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调解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的调解申请意见和提供的全部资料,同时汇总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审阅资料时应明确争议要点,重要证据材料和适用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调解员应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有位调解员找当事人谈话时调解员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记录员作好陈述记录。陈述记录应交当事人审阅后签字,对陈述记录中修改的地方应由陈述人盖章确认,调解员应在陈述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调解员在审阅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后拟定调查提纲,然后依法向当事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收集有关证人证言、物证、旁证,查清争议的起因、经过、结果,调解员应妥善保存各种证据,防止遗失和泄密。
第二十四条调解员找证人谈话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调查记录应写明日期、地点、调查人姓名、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职务与工种以及在场人姓名。调查记录应交被调查人审阅后签字,其他有关人员亦应签字。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时,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决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鉴定结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有权审查。
第二十六条调解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并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主任报告。重大争议案件的调解方案应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报告和审议。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准擅自泄露调解方案。
第二十七条调解员召开调解会议前,应提前两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出席调解会议。出席调解会议的人员主要有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通知的有关证人等,其他人员如要求参加调解会议应经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同意,参加调解会议的人员均应遵守调解会议纪律,听从安排。
第二十八条调解会议由首席调解员主持。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作出正确认定,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劳动法规知识宣传。然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必要时,首席调解员可提出调解意见,作为参考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指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成功,则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及有关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如调解会议发现新问题,可继续调查、调解,但全部调解活动不能超过规定期限。
第二十九条在全部调解活动中,调解员均应作好记录,应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审阅或修改的记录,均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在调解会议记录上签字,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会议记录在5天内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调解协议书分三部分内容:
首部。双方当事人概况;
正文。主要包括争议的事实,要求事项、查证的事实、责任划分、协议内容及其必需的内容;
尾部。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调解协议书制作的年月日,加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等。
第三十一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天内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应立即告知当事人,同时发出调解不成通知书,并说明应向市仲裁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后,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监督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避免反悔,并做好回访工作,检查执行情况和总结经验。
第三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结案后,调解员应填写结案表并将全部资料汇装成册。一案一卷,归档保存。
如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反悔后向上级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应将证据材料原件交当事人送上级劳动仲裁部门,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保存复印件。
案卷资料应按调解程序先后顺序装订。
档案保存方法应按公司文书档案要求处理。
第三十四条调解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口头或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之日起,30天内结案,到期末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调解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如有违犯本办法者,应根据其情况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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