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款,关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税额转出应计入科目共分三种情况:
1、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3、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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