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回答时间:2023-10-06 18:41
不建议企业与已经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的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从而确定双方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建议企业不要与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存在劳动纠纷风险。
第一,最重要的就是工伤风险,如果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但只有一个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如果该劳动者在未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工作时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将不予赔付,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能会存在纠纷风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同时就职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其受到伤害时所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办理登记或未及时缴纳的,将呗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人民*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公司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在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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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3-10-06 18:42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负担员工的社会保险。你公司遇到这种特殊情况,那么可以让该员工提交相关的其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条款中写明具体情况。
这样的法律风险就是员工有可能在日后主张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保,但你公司保留好相关证明文件及劳动合同作为证据会比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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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3-10-06 18:42
风险不在于未缴纳社保员工以此原因辞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相当保险待遇,而在于你可能聘用了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他公司凭什么会给不是他的员工缴纳社保,到时候你们说不清啊,因为你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的原因是别的公司买了,可以推定你公司知晓员工可能其他公司尚未终止劳动合同,到时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怎么签协议都没用,有用的是你必须为本单位员工购买社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别想用协议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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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3-10-06 18:43
同一个劳动者不得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如果那名员工因在你公司上班的原因导致给原工作单位造成损失,那么你公司就应该与该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在他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最好不要与他签订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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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3-10-06 18:43
就是个兼职的问题。有些公司不允许兼职。两方谈好就没问题。当然也要注意,有些行业本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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