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12月1日在南极半岛签署,其宗旨是确保南极洲作为和平与科学之地,保护以及合理利用南极洲的自然资源。
截至2021年,共有54个国家成为了《南极条约》缔约国。该条约规定,南极洲以及南极洲下松散冰层(Floating ice shelves)所覆盖的区域,仅为和平目的使用,不容许任何军事活动。此外,对于南极洲的任何争议,必须采取和平方式解决。该条约本身未规定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缔约国制定并签署了一系列补充协定,保护南极洲的生态环境。
例如,《环保议定书》(卡萨布兰卡议定书)规定了对南极洲环境的全面保护,包括禁止南极洲污染、管理垃圾和废弃物以及控制入侵物种的传入等问题。同时,还建立了一个南极洲旅游监管委员会,控制旅游的数量和规模,以确保旅游对南极洲环境的影响最小化。除此之外还有《生物多样性议定书》、《环境影响评价议定书》等补充协定。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护南极洲的生态环境及资源,以及保证南极洲资源的可持续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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