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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怀孕后所办理的流程如下:
一、参保女职工生育各项费用申请:
第一步
参保女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申请办理就医保险证明,所需资料:
1、《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4、选定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
5、填写生育保险业务办理委托书;
第二步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申请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1、填制《重庆市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表》;
2、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原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包括产前检查费及生育医疗费)。
6、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原件。
7、代为申领的,填写生育保险委托书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申请:
所需资料:
1、填制《重庆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等;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6、代为申领的,填写生育保险委托书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
三、参保女职工发生生育并发症需要办理的手续:
参保女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所需资料:
1、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原件;
2、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
3、填制《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交书面委托书;
备注:参保职工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完上年度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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