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占道
城市管理过程中的占道现象,简言之,就是占用城市道路,占用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等其他法人。
二、占道简介
占用城市道路,一类是单位和个人通过合法手段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1]部门通过现场勘查,在确定不影响交通、市容、环卫及邻里关系的前提下,允许个人或单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即为合法的占道审批。另一类则是没有经过依法审批,单位或个人随意侵占城市道路,占为己有,为己所用的现象。
三、表现形式
一是跨门占道经营行为,此类占道情形为,当事人一般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将经营行为扩展到店外进行,通过侵占店门外的城市道路来经营的行为。这种占道行为一般是由于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有限,故将经营活动向外延伸,将店门外的城市道路(主要是人行道)占为己用,像水果店、修配店、小餐饮店等此类占道颇为多见。
二是跨门商品展示行为。此类占道与前者颇为相似,主要是经营者故意将商品摆放在经营场所以外的城市道路上进行展示,主要区别在于经营者故将商品在店门外通过展示而吸引顾客,但没有进行实际交易的行为,特别是些小型服装店、小百货店等个体工商户较为多见。
三是流动设摊经营行为。这就是城市管理过程中常见的流动摊贩,一般无照经营,经营内容为水果买卖、小餐饮制作等,经营场所随意性大,一般是占用城市人行道、公共场所、城市广场,甚至在部分城市主车道边。四是随意占道停车行为。指机动车违停现象,主要是司机随意将机动车占道停放在人行道等城市道路上影响行人通行的现象。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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