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的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六章专门针对渔业环境的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所有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水质达到渔业水质标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如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等,以保护渔业水域环境。
对于可能影响渔业水域环境的生产活动,如浸麻、洗麻过程中的药物投放,规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对水质造成负面影响。在养殖水域和重要渔业水域,第四十四条规定严禁设立污染严重的拆船厂或建造排污口,已有的污染源需进行搬迁,以维护渔业水域的清洁。
为了更有效地监测和管理渔业环境,第四十五条规定重点渔区应建立渔业环境监测站,纳入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对渔业水域的污染状况进行定期检测。环保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承担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协同处理因污染导致的渔业损失问题。
最后,第四十七条强调了对海洋渔业生产基地和海岛的保护,强调禁止破坏海岛的自然环境,如毁林开荒、破坏植被、滥采石砂等行为,以维护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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