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若写明不许对方再婚,此条款属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债务分配等事项的协商结果。
重要的是,该法典中明确指出,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如不愿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即使离婚协议中包含*再婚的条款,其效力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离婚协议中不能写明不许对方再婚,因为此类*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受法律保护。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双方应更多关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解决等实际问题,而非对方的个人婚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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