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次数的*,但重新鉴定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一、鉴定意见欠权威,导致重复鉴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日益增多。鉴定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1、部分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责任心不强,鉴定水平不高,导致鉴定结论不能使人信服;2、鉴定结论本身有不确定性;3、因部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足,对鉴定程序不了解,导致鉴定程序错误。因鉴定结论受鉴定人专业技术水平、鉴定条件以及外界因素影响,其结论并不是唯一的,同一鉴定对象在不同的鉴定人手中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
二、重新鉴定启动审核不严,且鉴定无次数*。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很大,且坚持要求重新鉴定,为防止矛盾激化,*一般也会允许重新鉴定,但是重新鉴定结果出来后,若未达到某方当事人的意愿,很可能会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三、鉴定结论的采信无统一标准。
因程序错误进行重新鉴定时,应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但若在程序上并无瑕疵,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有争议而进行重新鉴定的,因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关系,当出现多份鉴定结论时,该采信哪一份鉴定结论难以认定;
四、鉴定费用承担不明。
因程序错误进行重新鉴定,应由存在过错一方承担鉴定费用。在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而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鉴定费的承担就复杂的多,如两份结论部分或全部不同,应由谁承担两次鉴定费用存在很大争议,实践中存在由原鉴定机构承担、原申请人承担及按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三种意见。
有人建议*要加大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力度,对于确实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在做好当事人释明工作的前提下坚决驳回申请。另外要*重新鉴定的次数,防止案件陷入无止境的重复鉴定中去。从平衡保护双方当事*利和诉讼效率两方面来考虑,一般以两次为限,这些都只是建议,关键是法官有这个能力吗?能说服当事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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