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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4-11-01 14:28
在看过《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的公开信》后,我本着求真的原则针对《公开信》中所披露的法学院院长赵海峰学术行为不端一事进行了考证,经过考证得出了我十分不愿意看到的结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赵海峰先生的学术行为确实有不端之嫌。
(一)个人学历表述虚假
赵海峰先生自1996年起在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至今14年过去了,尚未见到其已经获得博士学位的信息。然而,赵海峰先生却在相关媒介上宣称自己是法学博士,为(见2006年出的《国际司法制度初论》的作者简介,2007年出版的《欧洲法专论》作者简介)。
14年过去了,赵海峰先生并没有取得博士学位,但其出于只有其自己才能知晓的原因,通过作者简介这种方式对外宣称自己已经获得博士学位,属于在自我介绍过程中故意散布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此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学术不端。
(二)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的网站及赵海峰先生的个人网站对赵海峰先生有空间法研究做不切合实际的夸大宣传,有虚假广告之嫌。例如,赵海峰先生在2009年11月13日发布了题为《赵海峰教授当选国际空间法学会理事》的博文,在这篇文章中赵海峰先生声称:哈工大空间法研究所于2005年成立以来,在学校的大力支持和鼓励下,在赵海峰教授的领导下,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被国内同行公认为一流空间法研究所”。略有一些自知之明的人士都知道,若在学术界自我标榜为“一流”,须有创新的理论、及观念,同时还必须有重量级的学术研究成果。仅仅是主办一几次学术会议,出版、发表了几篇文章,就敢自夸“一流”不但 不能服人,而且实属罕见。
对外宣传时声称“法学院现有教师24名,其中教授4名(为从欧洲引进的法学博士和学者、国内知名学者)”,这里所说的国内知名学者为何人?如果在没有明确国内知名学者是何人的情况下既对外宣称拥有,则属于对法学院人员构成的虚假陈述。
公允的评价应当由第三方作出,这是再简单不过的常识。赵海峰先生在自己的文章中自我吹嘘的做法,有明显的贬低其它研究机构的嫌疑,其危害无异于虚假广告,是学术界不能容忍的。
(三)通过不当手段获得合著者身份
意大利人Marco Pedrazzi于2005年到哈尔滨工业大学讲学时带来了《国际空间法教程》讲义,赵海峰先生让其他老师将该讲义翻译为中文后,在讲义之后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及协定,和一篇8000字左右尚有重复发表之嫌的论文,就成为赵海峰先生与意大利人的“合著”。我想这符合“通过不当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合著者身份”的特征,应当被确认为学术不端。
(四)同一作品重复发表
在查证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赵海峰先生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中,我发现为赵海峰先生所得意的几部作品有重复发表之嫌。
2007年,赵海峰先生所著《我国空间法教学和科研的现状与展望》发表于《中国航天》第7期;
2009年5月《国际空间法教学与科研的现状与展望》这篇约8000字的论文作为赵海峰先生合著的本钱出现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空间法教程》之中,
据赵海峰先生自述,2009年10月14日,在韩国大田召开的国际空间法学会会员全体会议上赵海峰先生提交了《中国空间法教学与研究的新进展》。赵海峰先生对自己在本次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评价极高,他是这样说的“2009年10月14日,在韩国大田召开的国际空间法学会会员全体会议上传来喜讯,经过该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差额选举,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兼空间法研究所所长赵海峰教授当选国际空间法学会理事。。。。。。。。。。。在本次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中国空间法教学与研究的新进展》获得了众多与会专家的关注与高度评价。”
如何对先后发表了三次,题目极为相同,内容又非常近似的行为进行定性?我认为,根据《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应当被列入学术不端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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