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1、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1320元。
2、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新罗区、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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