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中心在贷款业务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首要任务是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及时回收,第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要求。
发放的贷款分为项目贷款和职工个人贷款,公积金中心会分别对这两种贷款进行明细管理,以第十二条的条款为准,确保信息的清晰和透明。
贷款回收后,本金会进入公积金存款账户,而贷款利息收入则根据来源不同有所区分。项目贷款的利息收入计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与个人贷款的利息收入分开记录,第十三条对此有详细阐述。
对于逾期的项目贷款,公积金中心会收取罚息,这部分收入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公积金业务收入,单独反映,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过程。
公积金中心在发放项目贷款时,会根据年末贷款余额的4%计提风险准备金,这部分支出将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当风险准备金达到贷款余额的4%时,将停止计提,风险准备金的管理独立进行,见第十六条。
项目贷款的呆账核销和转回需要经过公积金中心详细资料,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操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对此有详细规定。
最后,公积金中心产生的增值收益,将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这是整个贷款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八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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