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局传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那些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无需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有权将其传唤至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指定的地点进行审讯,或是提讯至该嫌疑人家中。
然而,在进行此项行为之前必须要向被告人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假如在案发现场发现了正在实施犯罪行动的嫌犯,只需向他们出示工作证件,就可以口头传唤为证。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询问记录中详细地标注出口头上传唤的事项。
无论传唤还是拘传的时长都不能超出12个小时。
如果案件情节非常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的措施来稳定事态发展的话,那么传唤、拘传的总时长也不能超过24个小时。
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利用连续传唤、拘传的手段来变相拘押被告人。
当传唤、拘传被告人时,必须确保他们能得到足够的饮食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以保持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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