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正迅速地处理各类劳动和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并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下争议的仲裁处理: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优先进行调解,力求快速作出裁决。
第四条,当争议涉及十人以上劳动者,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产生时,仲裁委员会会优先立案并优先处理,对于集体合同争议,应遵循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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