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详细规定了申请不同职务船员所需的条件。首先,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需满足以下要求:
(1)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需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或航海类技工学校的相应专业教育。
(2) 申请三副及以上职务者,需完成相应年限的航海类职业教育或学历教育,如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三副需2年,大副、船长则需更高层次的教育。
(3) 除基本教育外,申请船长职务者还需额外完成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职业教育。
船员还需完成基础培训和特定专业的专项培训,如救生艇筏、救助艇、消防、急救、雷达操作等,并获取相关合格证。
对于晋升职务的船员,有特定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如值班水手需在相应船舶上服务6个月,三副需持有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担任职务12个月等。
对于航区扩大和吨位/功率提升的申请,需持有较低级别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满足相应服务资历和任职时间。
轮机部船员和无线电人员的条件类似,包括专业教育、培训、资格证书及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具体包括熟悉基本安全培训、精通特定救援技能、职务晋升要求和特定考试、评估的资历要求。
对于正在接受航海教育的学员、货物运输船舶船员、近洋航区船员以及有事故责任记录的船员,规则中也有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是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的规则。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5次交通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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