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发包有两种方式进行:依法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第十二条明确指出,所有勘察和设计项目需遵循招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在评标过程中,第十四条规定,评标主要依据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能力以及设计方案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特定情况,如采用专利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或者*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六条规定可以直接发包,无需招标。然而,发包方需确保不将任务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这是第十七条的要求。
第十八条进一步说明,发包方有权将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勘察和设计任务交给一个或多个具备资质的单位。承包方在分包时,需要获得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并且必须在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进行,这是由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强调,勘察和设计单位不得将接到的项目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责任清晰。双方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勘察和设计程序,签订合同,同时执行关于费用管理的规定,这是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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