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旨在提升消防安全标准。以下是主要修改内容:
将第二条中关于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和用途变更的部分进行了更新,扩大了监管范围。
将第三条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责任,*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相关审核和监督工作。
修改了第七条,调整了相关人数要求。
将第八条的“竣工验收备案”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强化了消防验收环节的管理。
第十二条强调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行为规范,以及消防技术服务内容的合法性和责任。
修改了第十四条,增加了对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特殊规定。
删去了部分条款并新增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城乡规划批准的材料要求。
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关于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了更新,明确了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列出了消防验收所需的详细材料,强化了验收程序的严谨性。
部分条款进行了重新编号和整合,明确了备案和抽查的流程和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建设工程,规定了处罚措施。
新增了对建筑材料,特别是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要求。
修订后的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相应调整。
扩展资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1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令第3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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