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对于保险对象有什么要求?
对于保险对象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国家规定,从16周岁开始就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工作的机关企事业职工,从入职开始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社会保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
(2)普遍性。
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
(3)福利性。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4)社会公平性。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会保险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险基金的过程中和在使用的过程中,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价,从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5)基本保障性。
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6)互济性。
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如上所述,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达到怎样的标准才有资格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本身就是通过法律制度强制实施的,不过,如果本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就像是自由职业者,肯定是没办法购买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
一、社会保险对于保险对象有什么要求?
对于保险对象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国家规定,从16周岁开始就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工作的机关企事业职工,从入职开始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社会保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
(2)普遍性。
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
(3)福利性。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4)社会公平性。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会保险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险基金的过程中和在使用的过程中,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价,从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5)基本保障性。
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6)互济性。
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如上所述,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达到怎样的标准才有资格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本身就是通过法律制度强制实施的,不过,如果本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就像是自由职业者,肯定是没办法购买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
一、社会保险对于保险对象有什么要求?
对于保险对象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国家规定,从16周岁开始就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工作的机关企事业职工,从入职开始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社会保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
(2)普遍性。
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
(3)福利性。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4)社会公平性。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会保险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险基金的过程中和在使用的过程中,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价,从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5)基本保障性。
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6)互济性。
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如上所述,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达到怎样的标准才有资格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本身就是通过法律制度强制实施的,不过,如果本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就像是自由职业者,肯定是没办法购买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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