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申请公租房申请内容: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事处、镇**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事处、镇**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事处、镇**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和公示:*事处、镇**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事处、镇**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事处、镇**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事处、镇**提出,*事处、镇**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国土房管分局。
4、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5、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事处、镇**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以上(含*)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10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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