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领域中,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合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要约,指的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过程包括了特定人、目的性、内容具体性与约束性四个条件。要约人一旦发出要约,便须受其约束,而相对人则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承诺要约,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则是一个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他方对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相较于要约,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而非直接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无须具备要约的特定内容和约束性,仅需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
承诺,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同意,需满足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且在要约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并且内容与要约一致的条件。承诺一旦生效,即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因此承担权利与义务。
在合同法中,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关系体现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复杂性和灵活性。要约人发出要约后,相对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承诺,而要约邀请则为合同订立提供了初始机会。最终,通过有效的承诺,双方达成一致,合同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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