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一条规定比较明确,那就是在特定情况下,要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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