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提取物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依据和清单如下:
首先,植物提取物的定义是依据即将实施的《植物提取物术语》(GB/T 43808-2024),它是从可食用植物(如根、茎、叶、花、果、种子)通过水提取或浓缩等方式制成的。使用这类提取物作为食品原料,必须遵循法规标准,如《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具体标准如《植物饮料》(GB/T 31326-2014)规定,植物提取物可以作为饮料原料,而《咖啡及其制品术语》(GB/T 18007-2011)则明确了咖啡提取液的制作方法。《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和《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 31121-2014)则涉及果蔬汁的制作工艺,强调了水浸提等物理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7325-2015)也涉及植物浓缩液的使用范围。
结论是,以可食用植物原料通过合法工艺制成的浓缩液(汁、浆)、浓缩果蔬汁(浆)、饮料等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企业应选用标准中明确的名称,如“浓缩液”或“某某粉”,并确保符合相关原料和工艺要求。但需注意,使用植物提取物存在风险,务必遵循相关规定。此外,部分企业使用的不在清单内的提取物如红茶提取物、决明子提取物等,可能需要取得特定生产资质或遵循保健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网友提出了合法化途径,如自行提取并作为生产工艺一部分,或外购有食品生产资质的提取物。同时,水提取物的精制过程也可能影响其分类,如未精制的可能按药食同源处理,而精制后可能被视为保健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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